观澜海关关于深圳新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新闻中心

观澜海关关于深圳新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2024-10-05 15:24:11

  在实行加工交易手册C535720A0134期间,到2021年4月7日,缺少保税料件不能供给正当理由,触及保税料件存案序号(6)热轧不锈钢片1400.93千克。经计核,货品价值人民币4.03万元,涉税人民币0.67万元。

  在实行加工交易手册C、C530918A0074、C535719A0085和C535720A0134期间,未按规则向海关处理存案手续擅自外发加工保税料件,触及保税料件存案序号(3)非矩形铝合金片A 23748.51千克、(5)成卷青铜片A 1483.35千克、(6)热轧不锈钢片2531.29千克。经计核,货品价值人民币83.38万元。

  以上行为有《稽察通知书》、《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陈述、进口报关单、收发货单、加工交易企业合同实行情况核算总表等依据为证。

  一、对缺少保税料件不能供给正当理由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则,科处分款人民币0.36万元;

  二、对未按规则向海关处理存案手续擅自外发加工保税料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则,科处分款人民币0.8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则,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则的其他行政强制实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