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厦门海关官网2018年12月24日发布的行政处分决议书,厦门精一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办理,东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榜首款一项之规则作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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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8日,当事人托付厦门永东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交易方法申报出口塑料制品20000个,申报单价为4.41欧元,申报总价为88200欧元,报关单号为922。经当事人自查,并自动向海关报明,上述货品实践总价应为4050欧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办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抄获通过、查询笔录、状况阐明、未退税证明、合同、清单、收款资料、营业执照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榜首款一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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