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48名工人听力受损 是否职业病起争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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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48名工人听力受损 是否职业病起争议(图)

2024-11-04 06:42:07
详细介绍:

  东莞市高埗镇裕元厂有数十名员工出现不同程度的听力损伤,其中有三人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接受了治疗和职业病鉴定。省职防院初诊判定为“非职业病”,两名员工认为工厂曾向检验判定单位提供虚假资料,导致鉴别判定的结果失误。争论的焦点之一是疑似诊断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虽经劳动部门调节仍未妥善解决,目前仍在等待省职防院的进一步鉴定结果。

  现年35岁的王全立在该厂工作已有十年,从事模具钳工一类的工作。他几乎每天都要用四五十斤的铁块合模,铁块和模具在冲压过程中能产生很大噪音,车间内还有砂轮机、抽风机等高噪音机械。虽然按照工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防护但仍能听到不小的噪音。2004年7月他忽然出现了耳鸣现象,随后双耳疼痛、听力模糊,被东莞裕元医疗中心诊断为感音性耳聋,并接受1年多断断续续的治疗,但情况并未根本改善。

  厂医疗中心的医生表示该中心不具备治疗该病的条件,于是王全立提出了转院的要求。在多次交涉之后,他终于和熊丽华及于某(化名)被转至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接受专业的治疗和职业病鉴定。

  熊丽华是工厂样品室组长,现年28岁,在工厂服务了十年,主要是做裁断、电绣等工作,也是长时间接触噪音。去年5月被厂医疗中心诊断为“左耳感音性耳鸣,右耳氛合性耳鸣”,自费各大医院做检查和治疗,情况也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1月6日,5、6名工友向记者证实了工厂车间噪音大造成许多人长期耳鸣的说法,许多工人出现不适症状、得到厂医院建议调离工种后,仍没有得到工厂批准调离。

  记者获悉,于某已经接受职业病鉴定结果,但王全立和熊丽华均表示,种种迹象令人生疑,如果鉴定为非职业病,他们将拒绝接受鉴定结果。熊丽华认为,工厂向省职业病防治院提供的关于三人工种、工作时间、噪音环境的描述都存在与真实情况不符之处,因而影响了省职防院鉴定的结果。

  而王全立称,省职防院一名医生在带其去省人民医院进行全方位检查时,曾将装着人民币的信封交给为其做检查的医生。他怀疑此举与鉴定有关,于是偷录了对话内容,并向医院纪检部门举报。厂方表示,医院曾向厂方通报了内部纪检结果,这笔费用是职防院请省人民医院专家为职防院另一位心脏病人进行手术的费用,王全立的怀疑纯属误会。

  1月14日,记者再次来到裕元厂,工厂副协理刘兴才、襄理何全胜接受了采访,并随后与王全立、熊丽华当面协商。厂方表示同意对两人重新进行职业病鉴定,但否认曾提供虚假资料干扰职业病鉴定。工人与厂方在3个焦点问题上各执一词,关于鉴定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据王全立介绍,按照国家规定,在每个工作日接触噪音不超过8小时工作的情况下,工作地点的噪音标准为85分贝。过去该厂曾在车间内公布过内部检测的结果高达105分贝,以提醒工人们注意防护。而他们的工作时间也超过了8小时,有时达12个小时。

  刘兴才、何全胜则表示,48名员工出现了听力问题,其原因可能是复杂的,并非单纯只能从工厂方找责任。而厂医院作出“调离工种”的建议一方面是因为工厂医院的检验水平可能与正规机构之间有距离;另一方面工厂的内部标准高于国家检验机构,正规机构要鉴定出听力损伤达三级或以上才会建议调离工种,因此厂医院的建议不一定完全正确。

  工厂还向记者展示了王全立同一车间另9名工人证明自己并没有听力问题的签名。刘兴才表示,工厂这几年防护条件已经大大改善,工人出现职业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厂方同时承认,噪音是无法完全消除的,听力损害既可能是突发的也可能是渐进性的。厂方在去年5月之前,没有进行过类似检测,因此不排除工人进厂前就有听力问题的可能。而工人是否严格执行佩戴耳塞的劳动保护措施也与此有关系。刘兴才指出,工厂纪录显示,王全立在此方面有违规纪录。

  中山大学法律工作室分析王全立自述及其提供的书面材料情况后,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出的法律分析称,“王全立日常所处的工作环境噪音污染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并长时间处于该环境中,因此导致劳动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可能性大大提高”,“王全立病情的临床表现与其工作所处的噪音环境有着明显的关联性,并可以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因此其患有职业病的可能性极高。”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得知熊丽华的鉴别判定的结果为“非职业病”。熊丽华表示虽然无法接受但在意料之中。她告诉记者,样品的制作大部分时间是需要在工厂车间进行操作的,然而工厂在提供其工作场所和噪音情况时仍按照样品室内噪音环境提供,约为70.3分贝。在职防院期间,她就从医生处得知,依照这样的噪音环境资料,她绝没有可能被鉴定为职业病。

  熊丽华认为工厂的说法前后矛盾。“针车车间是不需要佩戴耳塞的,但是电绣房是需要的,但这次资料上写的检测出来的噪音分贝数,电绣房噪音居然低于针车车间,岂不是可笑?”熊丽华说,“前年工厂用50斤重的大铁块合模,有关部门来测的是85分贝,去年为了降低噪音改用橡胶锤以后再测反而达到89分贝,难道越改造越高?这只能说明以前的数据造假了。”

  王全立表示工厂对于其每天工作时间的描述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工厂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加班工时标注在加班工资一栏中,而超时加班的加班工资则标注在“特殊奖金”,以应付有关部门检查,这一说法得到其他几名工人的证实。

  何全胜表示,工厂绝对不存在故意造假的情况,但不排除因为不了解二人实际工作情况而出现描述错误。他同时指出,“特殊奖金”是工人超出年总工时的加班工资,绝非为了应付检查而转移的超时加班工资。

  熊丽华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裕元制造厂的内部联络函复印件,函称其因患混合性耳聋,间断性请病假总计4个月零28天,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四个月总计发放2451元工资。而这只相当于其原来的月工资。

  王全立的情况稍有不同。从去年11月起,王全立的工资从原来每月2000多元左右降为不到500元,而在他接受职业病治疗诊断之初的9、10月,工资待遇还是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

  王全立出示了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和六十一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及1988年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厂方表示,王全立是否患职业病尚无定论。一旦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就会依据有关规定按其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发放,并补足差额。

  双方争执不下,高埗镇劳动分局在1月12日进行了调解,并向工厂下发了处理意见书。意见书称,“根据《劳动保险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工作满8年以上的患病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按职工本人工资100%的标准支付其医疗期工资。对照本案,你厂应依法按1796元每月的标准支付王全立医疗期129天的工资。”

  王全立表示由于急需用钱愿意接受处理结果。然而厂方并不接受调解,并称“这只是意见书,并不是行政指令或法律条文,可以提出异议。”

  高埗镇劳动局和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等待省职防院的最终鉴别判定的结果,然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必须是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目前规定的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等10类115种职业病。

  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企业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版撰文时报记者邵 蓝 本版摄影 见习记者 聂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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